snchen 发表于 2011-10-24 23:01:16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2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案例中情况并不需要单位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劳动者没提出续签合同 ...

我同意,劳动者在这里有很大的主动权。我们的分歧其实也是在这里,也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理解,我以前也没遇到类似的案例。我在单位是专门负责劳资纠纷的,不过有专门的顾问律师,还有很多学习的机会,这个案子出结果后,我可以再跟你探讨吧?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23:16:55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4 2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同意,劳动者在这里有很大的主动权。我们的分歧其实也是在这里,也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理解,我 ...

OK啦。。你们比我们好多了。。我们没有专门的顾问律师。。我也不是专门负责劳资纠纷的,劳法是我的一点兴趣爱好。。
还希望楼主多多分享身边的案例,供大家讨论讨论学习学习,有时候实践比理论更直接更现实。。。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5 10:28:50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23: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OK啦。。你们比我们好多了。。我们没有专门的顾问律师。。我也不是专门负责劳资纠纷的,劳法是我的一点兴 ...

二位说的都有道理,在理论上是怎么说都行了,
只能看官方解释或者判例,
下面这个案例你们看一下:
http://zzttlaw.com/labor-contract/at-least-ten-consecutive-years-of-service-can-terminate-the-contract-expires.html

ms上海那边更支持城风兄弟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5 10:29:28

有结果了记得告诉洒家哦:handshake

宁夏lf 发表于 2011-10-25 10:45:06

我同意10楼的看法,同时等待楼主的结果!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5 11:20:52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位说的都有道理,在理论上是怎么说都行了,
只能看官方解释或者判例,
下面这个案例你们看一下:


看完判例,个人觉得判例与本案情形并不一致。判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唐律师在案例评述中也认为“胡先生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而且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及申请仲裁时,都明确提出要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例中一个很重要的情节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案却无本情节。本案的焦点还是,在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已达十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者没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zhaoxiaojing99 发表于 2011-10-25 11:24:16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18: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出于稳定用工环境,避免劳动关系短期化,同时保障高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所以是 ...

同意楼上观点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5 11:36:53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5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完判例,个人觉得判例与本案情形并不一致。判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用人单 ...

呵呵 现在争论焦点在于:连续工龄满十年合同期满不能到期自然终止是否有条件的?
这个条件就是: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必须提出续订,
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在北京的话,肯定是不存在的。
因为北京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按天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规定了这个责任在公司这边。
所以,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北京,公司必败。

至于广东那边可以看一下这个的责任在那边。
如果在员工这边或者没规定,或许公司还有可能胜诉。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5 11:40:02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5 11: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 现在争论焦点在于:连续工龄满十年合同期满不能到期自然终止是否有条件的?
这个条件就是:劳动合同 ...

我还没遇到规定,早上咨询了一下顾问,他也说单位没义务提醒劳动者。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5 12:00:53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25 13:53 编辑

重新看了一下你的叙述,发现几个可能的关键点:
1、第十四条没规定员工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按照1个月内签合同都不违法来看,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是否可以?
2、按照某人的观点:员工即便签字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也可以辩称我签字只是证明我收到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不证明我同意通知书上的内容;
3、公司是否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了。无论哪种情况,员工都必须给员工补偿金的,不支付的是否涉及违法?
4、其实最激烈的矛盾集中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员工没有提出签订,单位是否有权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目前来看,这个模棱两可的东西没先例,坐等高人解答。
5、个人觉得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是要看哪种意思是劳动者真正本意的表达,从本案全过程来看,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意思的正确表达,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劳动者获胜的概率要大一点。

不过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劳动者也没法在公司待了,
估计最后还是和解:公司给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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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应不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