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ykun
发表于 2011-10-27 14:49:44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10-27 14: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案例虽然举例不太恰当(因为这个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在广东地区是不可以的,所 ...
是的,我是想请大家讨论如果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zhykun
发表于 2011-10-27 14:55:09
我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情况,北京的情况是如果员工以社保问题(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提出仲裁,劳动局都会受理,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我曾经和劳动局的某个工作人员交流,他还告诉我一个更有意思的事儿:某员工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因此劳动局要求公司为该员工补缴了社保,但是该员工不罢休,说公司也未给其他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要求为所有员工足额缴纳,该员工时不时去社保督促,甚至要投诉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劳动局后来要求公司为所有人足额缴纳,只是公司经济困难,可以缓缴(公司和社保公关了)。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7 15:21:39
zhykun 发表于 2011-10-27 14: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情况,北京的情况是如果员工以社保问题(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提出仲裁,劳动局都会受 ...
我很赞同!:handshake
1、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进入法律程序怎么办?
感觉这个案例对劳动者有利,因为用人单位犯错在先,
劳动者可以说是因为你不给我全额缴纳社保我才违纪的,我违纪的原因是要想公司讨要社保。
2、如果我是该公司HR,
当然是谈了,进入仲裁或者法律程序,就算这件事赢了,但公司不全额缴纳社保的事不曝光了?那这个代价就不是几个月经济补偿金的事了。所以这件事没有底线,宁可满足员工一切要求也不能曝光。
至于怎么谈,就因人而异了。
3、公司还是全额缴纳社保吧,现在员工非常懂法,没准哪天就给你告了。
31号
发表于 2011-10-27 16:07:37
劳动者违纪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即产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此后劳动者再以其他理(比如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提出的辞职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即使情况属实,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补足工资的差额等。
zhykun
发表于 2011-10-28 10:23:59
31号 发表于 2011-10-27 16: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者违纪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解除 ...
我个人觉得不能这么理解。
一方面是公司以违纪要求解除合同不予补偿;另一方面是员工以公司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补偿,其实两方面都属于公司和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纠纷,仲裁庭可以串并案。
退一步讲,“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即产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也不准确,因为员工可以不服公司决定,去申请仲裁,员工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直到走完“一裁两审”的程序。
norwa
发表于 2011-10-28 10:45:38
{:5_257:}赞同kuai乐的看法及建议;
但有的单位领导及HR负责人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缴费基数按最低标准。
31号
发表于 2011-10-28 10:48:50
zhykun 发表于 2011-10-28 1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觉得不能这么理解。
一方面是公司以违纪要求解除合同不予补偿;另一方面是员工以公司违法要求解除 ...
你说的只是程序问题,但这不影响双方的实体权利。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8 11:54:27
呵呵 没错,社保成本算一大块。
不过这边还很多单位想方设法发钱的:
一个月报销几千块发票、过年过节上万的购物卡、各种名目繁杂的补贴....
坐等安专家来一统江湖了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10-28 12:12:18
31号说的是对的!
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一类型争议(即单位和员工均有过错)的一个原则是:谁先主张就对谁有利的原则,具体的理由31号也说明了。
本案例,单位已经先行主张权利了,即先以员工存在着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员工后来以单位也存在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事由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在单位主张并送达时已解除,所以,员工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就没有事实依据了
baiyunwangjing
发表于 2011-10-28 12:31:44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