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ww 发表于 2011-10-28 12:55:12

在江苏的话,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一般仲裁不支持,员工不可以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但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交社保费。公司可以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必须补交社保费。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8 13:48:29

学习了。{:5_257:}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8 13:49:17

学习了。{:5_257:}

clytze619 发表于 2011-10-28 16:49:54

1、根据江苏省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受理。

wuhaoyu2007 发表于 2011-10-29 10:02:26

学习了!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1-10-29 10:12:03

学习了。

影子44 发表于 2011-10-29 11:10:33

又学到了好东西。

潜水的鱼 发表于 2011-10-29 17:14:28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10-28 1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1号说的是对的!
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一类型争议(即单位和员工均有过错)的一个原则是:谁先主张就对谁有利 ...

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时效一年内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交保险,并给予经济补偿呢?

ycdbkun 发表于 2011-10-30 09:00:04

1、首先,你的这个10000元与5000元的假设的不合理。国家有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60%。全国来讲,好象没有说哪个省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会超过10000元。
2、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补偿金。
3、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具体可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你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4、建议还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当公司有软肋的时候,在采取强硬措施以前,还要三思而后行啊。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0-30 21:26:06

劳资双方都存在劳动合同法所列可以解除的情形时,谁的解除通知先送达对方,谁的解除就成立。由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另一方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可以就其它问题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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