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买的合同书中超生可以解除合同
本帖最后由 ssund 于 2011-11-14 15:51 编辑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买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三页)每八条中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过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这是否在当地超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其它地方有相关规定吗?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记得可以。 超生只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跟企业并无实质冲突。如果企业规定超生算严重违反制度,似乎有失公允。所以,不应作为解除合同的条款。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1-14 14: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超生只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跟企业并无实质冲突。如果企业规定超生算严重违反制度,似乎有失公允。所以 ...
不是企业规定哦,是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上规定的,合同书是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花钱买的。 lzg043 发表于 2011-11-14 14: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记得可以。
只有这地方可以吗? 这样的话似乎可以解除,但是又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违反计划生育并不影响其处于三期,因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与大法违背,条款无效。 本帖最后由 ssund 于 2011-11-14 16:28 编辑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1-14 16:13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 ...
如果一旦出现仲裁,劳动部门会不会自已打自已的脸吗?{:5_279:}
ssund 发表于 2011-11-14 16: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一旦出现仲裁,劳动部门会不会自已打自已的脸吗?
劳动部门又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不存在自已打自已脸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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