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又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不存在自已打自已脸的问题吧
也是,但自已审核印制卖给工厂的合同书................. 该条款合法有效,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ssund 发表于 2011-11-14 17: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是,但自已审核印制卖给工厂的合同书.................
不要跟不讲道理的人讲道理。。。{:5_287:} kuai乐 发表于 2011-11-14 19: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该条款合法有效,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求解 法律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享受权利时同时得履行义务,超生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Mr.simple 发表于 2011-11-14 20: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享受权利时同时得履行义务,超生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法律 ...
超生违反的是计划生育法,由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加以惩处,并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1-14 2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什么?求解
呵呵,细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是完全不能解除,而是不能依照40条、41条解除。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各地规定不同:
有的规定无论如何不能解除;
有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列明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能解除;
有的规定无论公司制度是否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都可以解除。
我们这属于第二种,珠海明显属于第三种,
所以公司可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楼主不确定这项政策是否还有法律效力的话,可以进一步确认当地口径。
城风兄弟也可以看一下你们那的口径。
还有,上次工伤保险那事问了么,可行否? kuai乐 发表于 2011-11-14 21: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细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 ...
看来真得去了解了解相关司法口径了。。。
中国的法律有时候就是太模糊了,可变性太大。
工伤的事情,社保局朋友给我答复是暂时还不能实现多家单位同时缴纳社保。 有些地方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为了保护多重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劳动者。
不过我们这边暂时也还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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