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员工及孕妇的赔偿标准咨询
情况说明:某外资公司由于业务萎缩公司决定关闭在内地的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计划将于2012年6月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已开始财务方面的清算工作和员工的赔偿事宜。问题如下:1.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通行的做法,一般员工的补偿标准为N+1, N为员工服务年限,这个标准是不是有上限,即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赔偿上限?赔偿最多为12个月的工资?
2. 关于孕妇的赔偿标准,本人之前的理解是孕妇要赔偿至哺乳期结束,在咨询了12333后,被告知公司解散孕妇的赔偿标准和一般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一样的,理由是公司解散,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不存在了,因此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解释是否正确?个人理解:如果公司解散岂不是对三期中的妇女没有任何保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孕妇可否主张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前继续劳动关系(我理解营业执照注销为公司解散的标志),请各位指点,多谢! 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搞错了吧。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即结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论劳动者自身的情况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只需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N,不必支付N+1。
对于高收入者,08年以后的月工资收入三倍封顶,08年以前的不能三倍封顶。 可能我没有表述清楚,我说的分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能称之为分公司不太合适。法律的规定楼上这位说的比较清楚了,我还想了解下一般公司的实际操作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应当是子公司?或者是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在中国人讲究的是情理法,法是排在最后的。有时候花钱消灾比必须的。否则,很多人闹起来,就不是法律问题,就是政治问题了。 学习了 学习了,谢谢主~~ 你说的N+1已经包含了到2012年的补偿金,所以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包含孕妇。 不是太明白的 我也想知道对于三期的妇女是怎么规定的,楼主问的是破产的情况,
我们现在是停工停产,按浙江的规定,停工第一个月是发全额工资,第二个月则可以按最低薪资标准的80%发放,
我现在疑问的是,三期的妇女也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吗?这样的三期妇女好像没有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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