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波 发表于 2011-11-17 21:19:40

恩同意楼上观点   自动离职人员首先按照身份证地址寄发快递通知函 限期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声明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单号和通知函的对半联(注:根据员工已经签字认可的制度),并声明如不办理或者完成交接 ,公司保留对其工资处理的权利。

泫冰 发表于 2011-11-18 10:45:17

得意时淡然 发表于 2011-11-17 16: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员工的入职培训都是有做过的,包括规章制度的培训也是有员工签名记录的。主要是企业如何处理这类的员工? ...

你们公司是否有规定旷工几日算离职,若有此规定可在其旷工几日后按离职处理,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然后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寄给其在入职时候填写的联系地址或身份证上的地址。至于工资,可暂缓至该员工来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正常发放。

云再见 发表于 2011-11-18 10:54:54

楼上OK

chendu2009 发表于 2011-11-18 11:00:02

首先应该以正式快递函件将自动离职声明寄其户籍地,保留快递函寄件凭证。否则,员工劳动关系还与原公司没有解除,会有麻烦。

周末girl 发表于 2011-11-18 11:00:07

我们公司是这样子的,如果是自离的话就表示自己主动放弃本月的工资了。并且我们公司的自离率相当之高,一般是没有上几天班的自离了,再有就是做了一两年的也有自离。

ycdbkun 发表于 2011-11-18 11:10:32

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个比较难。我们单位在合同中写明是扣一个月工资,实际操作时是扣1000元,至今尚未出现问题。

鹤舞九霄 发表于 2011-11-18 11:24:07

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要尽到告知义务,首先要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函寄到员工入职登记时的地址,并注意保留邮寄单,在邮寄无人接收并退回时,要在主流报刊上等广告,告知这些员工规定日期内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以免后续引起劳动纠纷。

得意时淡然 发表于 2011-11-18 21:41:19

ycdbkun 发表于 2011-11-18 11: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 ...

再问楼上。上面说的贵司在合同中写明是扣一个月工资。实操是扣1000元。这条可能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损失这个问题举证是较难的,另外记得合同法中也有规定如造成损失的最多是扣除员工工资的20%。请教?

章鱼哥 发表于 2011-12-4 19:52:22

理清公司操作流程

如梦@ 发表于 2011-12-5 16:08:03

暂时冻结工资直到办理完离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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