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伤害问题
我公司有十几位退休返聘人员,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务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第七条:乙方已经享受社会保险(或者不能再办社保)。乙方因工伤残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由本人社会保险或者责任方承担,甲方只给予适当照顾;乙方非因工伤残其损失自行承担。请大家说说,这个约定有效吗? 我个人认为本协议无效。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自认也谈不到社保的问题,但是如果发生工伤或者意外伤害,还是与公司有关。虽然不受《社会保险法》法保护,但是受《劳动法》保护,公司要对其发生意外所承担相应的赔付。所以上面条约无效,而且不合法。建议,公司给予这样的退休人员,买相关的商业保险,可以买相关团险会更好些。 协议无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进行赔付。建议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既然是劳务合同,就有劳动关系,甲方对乙方工伤方面还是有义务的。“乙方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由本人社会保险或者责任方承担,甲方只给予适当照顾;乙方非因工伤残其损失自行承担”这种想法只能与乙方沟通协商。
不要写成书面的 因工受伤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写得很清楚。
但实际操作时,还有这种情况,即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社会保险还未缴满十五年,社会保险仍然可以买,象这样的员工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工伤仍然可以认定;反之,如果社会保险已经缴满十五年,则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即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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