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虫 发表于 2004-7-3 18:57:00

谁的员工,股东还是公司?

【案例】:

    甲公司为实施多元化的发展战略,与乙厂共同投资创办丙公司。甲公司以现金出资,占51%的股份。乙厂以设备、厂房和技术作价出资,占49%的股份。丙公司董事会由七人组成,甲公司4名,乙厂3名,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代表担任。经理人员中,总经理、生产和供应副总经理由乙厂委派代表担任,甲公司则委派财务总监1名,常务副总经理1 名,负责丙公司的财务人事劳资业务。财务总监同时兼任丙公司的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由于丙公司处于筹建初期,大量人员短缺,除一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甲公司与乙厂借调外,还广泛从社会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了不少专业人员。招聘的毕业生首先进入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再由甲公司配置到丙公司。而招聘的技术工则直接进入丙公司。由于员工来源复杂,加上公司高层代表不同利益的冲突,丙公司在员工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

   【请问】:

    (1)        该案中有哪些做法不合法?
    (2)        员工归谁管?是股东(甲、乙公司),还是公司(丙)?
    (3)        此类的公司投资中,如何规范员工的管理?

    (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诊断)

痴虫 发表于 2004-7-5 12:52:00

不合法的地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合法的地方典型有两处:

(1)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公司董事会干预公司总经理的用人权。

ashen 发表于 2004-7-8 10:21:00

谈谈我的看法

丙公司是甲、乙双方“资合”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用人自主权。甲、乙两个股东方应充分尊重丙公司的这一权利。所以:
    1、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兼任行政职务,薪酬不主要来自丙公司的成员,劳动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如丙公司的董事长(如果在甲公司支薪的话);
    2、丙公司经理层人员(含兼职)最好将劳动关系转入丙公司,由丙公司进行管理;
    3、其他员工,不管来自哪个单位,都应与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丙公司进行管理;
    4、在丙公司成立初期,如果有其他困难,来自股东单位的人员需要将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话,可以采取借调的方式。但应明确,(1)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薪酬由哪个单位承担;(2)日常管理权在丙公司,最终管理权在原单位,具体管理界面应详细约定。

阿春1543 发表于 2004-7-8 10:53:00

我的观点

丙应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体,应有自己的决策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由丙公司自主管理,责权明确。

明月西楼 发表于 2004-7-8 12:06:00

员工只能是公司的员工

我赞成前两位的观点,丙公司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甲乙两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该企业。

renhaihong1981 发表于 2004-7-8 12:46:00

同意楼上的

员工归公司管,天经地义 !

四月的上海 发表于 2004-7-9 09:07:00

看法

两个公司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这个领域没有考虑到潜在的问题。我也认同员工归公司管的观点。最好由一个公司来管理员工。

linshan929 发表于 2004-7-9 13:10:00

同感

我公司现就处于此种情况,其实答案很简单是“丙公司”。但因公司的背景造成了复杂的公司文化。此时,只有董事间重新确定‘丙公司”组织贺构图,各职责依组织图来制定。

huagu 发表于 2004-7-10 17:05:00

我的观点

以下是引用阿春1543在2004-7-8 10:53:39的发言
丙应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体,应有自己的决策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由丙公司自主管理,责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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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战狼 发表于 2004-7-11 16:57:00

复杂

这三个公司在人员分配上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分配繁杂又没有效果,所以在利益上面出现了矛盾,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想法是建立独立的人员分配机构,在所有股东负责,受股东会监督,也许能取到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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