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 发表于 2011-11-24 09:03:52

“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不适宜工作,最多可界定为“不胜任工作”,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pamela45 发表于 2011-11-24 09:09:08

肯定不合理,不符合劳动法

dan0712 发表于 2011-11-24 09:14:30

工资发放应按照企业的薪金制度执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

sawasdee 发表于 2011-11-24 09:26:40

如果这是企业非要员工签了以后才让入职的,员工可以考虑要不要在这个企业工作
如果这是HR提出来要修订的,建议企业可以单独拟一份《竞业协议》内容包括机密文件、离职后约束等,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但工资不能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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