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倩 发表于 2011-12-8 21:37:47

【炫HR财富】——第一次维权

本帖最后由 欧阳倩 于 2011-12-9 07:59 编辑

       接触这个行业也有两年了,属于半路转行,从零开始,自我感觉没有什么可以炫的,为了支持偶师傅的活动,就在此献一次丑,欢迎大家拍砖!
案例事件:
       本人于2010年8月进入某广告公司任职行政主管职位,主要负责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等工作,直接上司行政副总,下面有一文员。刚开始进去时,副总跟老板的关系特别好(当然是指工作中,老板特别支持她)当初也是因为她说在这个公司,老板是非常支持人事行政工作,而她也是很想在这块做出一些成绩来,才进入这公司,因本人接触这个行业时间不长,觉得有一个上司可以带领自己工作,可以更快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工作细节就不在此详细说明了。总之后来副总跟老板关系弄僵,以请假的方式离开了这个公司,当时她也是提出辞职的,但是老板不同意,最后只好以请假的方式离开了,一个月以后过来办理了交接,后来的总助按三天旷工扣除了九天工资处理了。后来才知道在这个公司这个部门的人离职没有一个是正常离职的,要不就是放弃工资,要不就是扣除一部分工资离职。
       因种种原因,我不想在这里工作了,于2010年10月申请辞职,但因公司一下子发生了两起工伤,而我的上司又离职,辞职的事情暂时搁且了,后来在总经理的指示下,我负责前期招聘,总经理做最后面试,招了一名总经理助理来兼管我们部门。在工伤员工事件稳定下来后,我还是提出了辞职,于2011年11月2日将辞职报告交给了我的上司,总经理助理,但是他因不小心把脚扭了,也没有正常上班,故一直没有批准我的离职。后来,本部门也一直没的招到合适的人选,工作暂时由我接替,直接跟总经理汇报。本来是想招到人员后再离职的,但是总经理的处事方式以及理念实在没办法接受,在一次会议中,我没忍住跟业务部的助理(总经理的干女儿)吵了一架,会议没开完我就离开了。后面的事情大家应该可以想像,业务助理哭着跟总经理告状,老板当时就打电话给我的兼管上司,当时他在休假,让他马上回来处理我的事情。
       就这样我终于可以离开这个公司了,从来没有想过会是以这种方式离开,虽然在之前已经看到了前面的同事是怎么离开的。在办理交接时,又发生了一些矛盾,当时她们怕我把公司的资料拿走,一直守着我,我跟她们说,我私人的一些东西要删除,可笑的是业务助理说,电脑是公司的,当然你的资料也是属于公司的,因为这个,当时她们就把电脑主机给拿走了,说不用电脑交接单了,改为手写交接单,我是一个比较倔强的人,看到业务助理出去之后,我又从她的房间把主机拿回来了,把个人的资料删掉了。当然后来被她们发现了,我告诉她们说我只是想打印一份清单,之所以说这个细节,是因为在后面的开庭中有提到这个。后来交接后,因工资不是当时结清的,是在工资发放时发放,所有的交接人都签了字,当时我们总助只是提了下我可能会被罚款,但是也没有开出罚款单,离职交接单上也没有注明,所以我也没在意,本来当时也做好了准备,如果罚个一两百就算了。
       事件拖到2011年3月,因我是2011年1月27日办的离职手续,后来因春节放假,所以工资在今年3月初才发放2011年1月的工资,而且还是我催了好几次后才发的,但是当工资打到卡内后,看到这个金额很气愤,只有791块,当时觉得很纳闷,打电话过去问财务,被告知,罚款罚了990元,扣除社保596元。听到这个我很生气,打电话到公司,因人都换了,没有人理我。我先让我的同事去财务把我的工资条先领了,然后让她们帮我复印了我以前的考勤记录。没办法我又回到了公司,找我们总经理问个清楚,因当时的总助也不在公司里上班,新来的人不知道这回事。我记得很清楚,我问我们总经理时,他说这个事情他不清楚,让我部门负责人,我很清楚罚款以及工资是需要他审批的,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事情,我问他为什么罚这么多钱,他也推三阻四,不从正面回答我,公司也没人来处理这个事情。当时我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可能是看不惯他这样,也可能是想争一口气,我告诉他如果你们不处理,那不好意思,我们只能劳动局见了。

事件处理经过:
      从总经理办公室出来后我直接去了劳动局,当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事情属于工资纠纷,应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我又去了劳动监察大队,这里的工作人员说不受理,让我去劳动仲裁。因自己也是第一次接触这个,我又回到了劳动仲裁这边,跟他们说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记得当时一位工作人员用一种很轻视的语气说,你知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要告这公司,所以根本不听他说什么,把单子要过来后就自己写了三条:
       1、要求公司退还被所罚金额
       2、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在职时,公司是从11月开始交的社保)
       3、在维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餐费、住宿费等。
       就这样交给了仲裁委员会,因在方面的知识缺乏,自己都没有留底,全部交给了仲裁。
在递交后,后来才想到找律师咨询,也在中人网发了一个帖子,寻求帮助,在这里也非常感谢常诚师傅、安爸、马克以及很多家人的热心帮助。
       维权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当时交上去后以为公司会给予调解,其实公司也有打电话过来过,是公司的法律顾问打过来的,但是他的目的不是解决问题,他们的立场从始到终都认为没有错,他打电话的目的是套我的话,比如说他说我听说当时总助在你离职前跟你说过要处罚,而且你也同意了。看到这里时,大家要注意了,其实他是有电话录音的,如果不是因为之前他有过这样的行为,我肯定不会想到这里,所以我在回答时,会很注意,尽量让他说,自己考虑后再回答他的问题。
        后来这个事情有一段时间就没有消息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后来一个学法律的同学提醒我说,其实我还可以申请要加班费,要双倍工资。因当时我进去时,我们公司的合同是不规范的,只有本人签字,公司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而且只有一份。他说这样的合同是不成立的,鉴于公司处理事情的态度,我想给公司一个教训,于是去律师事务所找到一个律师,补交了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1、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五个月)
       2、要求公司支付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3342元(当时公司是每周六天,八小时制)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元。
       其实后面这条律师是认为说劳动仲裁,写的多一些会有利些。
       事件发展到这样,其实开始并没有这个想法的,是公司的态度激怒了我,但是至始至终,公司也没有要求调解,从递交申请到开庭经过了一个多月,4月29日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其实我很紧张,第一次在这样的环境中,因没有请律师,是自己去答辩的,两腿都在抖,过了好久才镇定下来。
       在庭中,争议的问题有几点:
        1、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是签订的,但是当时离职时我拿走了自己的那一份,公司是没有备份的,但对方答辩时是称有我的劳动合同的,但是在我要求提交时,也没有看到,虽然这样,劳动仲裁员也还是以因我本身的职位,是我负责这块的,故这条不成立。
       2、关于社保的补交,还是因为本身的工作职责为由,不予以支持!
       3、加班费的问题,当时对方参与开庭的是业务助理和法律顾问,业务助理因本身也不懂,当仲裁员问到她,星期六是否上班时,她的回答是是,但法律顾问比较圆滑,他的回答是星期六是以培训的形式上班,公司星期六是培训,但是这点是不支持的,仲裁员的回答是,不管任何形式的上班方式,只要劳动者有在上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我们来看看对方的答辩状,做一个参考:
        尊敬的仲裁组各位成员:
        就xxx与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xxx的工作职责
        依据xxx的“试用期满个人结”可以看出:xxx自到公司入职后,一直担任行政主管工作,主要职责:人事招聘、员工档安及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保管(详见:附件一)。
        2、扣款理由
        1)2011年1月26日xxx离职移交后,未经交接人(xxx)许可,擅自将已移交后的电脑主机,重新搬回自己办公室,启动操作,被发现后,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将门反锁继续操作,直到操作结束。此后,电脑中原有的管理资料全部删除(详见:附见二)
        2)xxx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将其档案材料(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劳动合同及考勤卡)全部带走。更令公司难以接受的是,原被其保管的资料u盘至今未交,(详见附件三)。
        3)xxx平时工作作风松散,不分场合,不分轻重,随意散布不利于企业的言行,影响太差。
        4)公司根据其上述表现,决定扣除其2011年元月份实发工资总额的30%,予以教育。即:扣发798元,占其工资总额3300元的24%(实扣990元,误扣192元,详见附件四)。扣款前一个月,公司责成总经理助理(xx,电话xxxxxxxxxxx)处理此事,当时xxx对扣款处理未提出作任何不同意见,否则财务也不会执行。至于多扣金额,公司同意退还并已与其说明。万没想到,xxx对事实的经过全部推翻。
       3、社保事宜
公司员工的社保事宜,均属行政部的日常工作,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也归行政部保管。至于xxx本人的参保时间是属于她分内的业务,公司并未明确她参保的具体时间,所以该项请求因由她本人负责。
        4、请求事项
        面对上述,公司愿意接受仲裁组的依法裁定或调解,并提出请求事项:xxx必须如数归还取走的档案材料及资料U盘。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其本人负责,同进公司将酌情追究其离职前行政乱作为的民事责任。
       附:1、xxx工作总结一张
       2、关于xxx擅自取走电脑主机的证明一张
       3、xxx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张
       4、工资发放表二张。
        此致
                 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拿到这张答辩状时我也很无语,不过在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也是提醒各位的是,我当时确实是有一个u盘,因总助需要用,我给他时,没让他签字,(而我当时接收时是签了字的)后来他说弄丢了,没有还给我,以至于让他们抓到了一个致命点。但是电脑的资料我没有动过,其实这里面的资料很多都是我去了之后才建立的,他们所提到的附件,我一张也没有看到。

最后的结果是:
        1、因我自己无法归还U盘,2、我现在已经不在那个市里上班,离的挺远的,如果不服从调解,继续上诉,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耗时太长,在劳动仲裁员的调解下,我选择了调解,拿回来了被罚的钱,以及适当的加班费补贴,其实比我最初所要的结果要满意。而且最重要的是我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同时也是一种人生经历。
        经过本案我要说的是在我们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管是为自己维权,还是在公司中运用,都有好处。
       2、在合法权力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维权。
       3、在平常要注意收集资料,比如说自己的一些资料应该有一个备份,以备不时之需,因如果平常不准备,后面是很难拿到这资料的。我当时的资料有,我的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单,交接时的清单,工资条。
       4、在工作中,要学会保护自己。比如说别人借用你的东西时,一定要签字备份。
       5、平常要跟同事处理好关系,关键时能帮到你。
       文笔不好,可能有点乱,欢迎大家拍砖!





海之怀抱 发表于 2011-12-8 21:44:20

本帖最后由 海之怀抱 于 2011-12-8 21:44 编辑

{:5_208:}沙发吗 支持倩姐 原创文章

liujin8036 发表于 2011-12-8 21:46:12

本帖最后由 liujin8036 于 2011-12-8 22:23 编辑

    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小倩好样的!    电话录音、U盘未交接被诬告未还……估计我遇到这样的公司会被欺负的很惨。公司请高明的法律顾问,为了几百块钱像防贼一样算计离职的员工,顾小失大,让人感到心寒。
    现在身边同学在工作时遇到不符合劳动法的情况很多,大多数选择“算了”这个态度。如果都能像小倩这样为了自己的权利努力,怎么会惯出这么多的无良企业和血汗工厂……
    相信小倩的收获不仅仅在于追回的工资,获得的经验和信心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为小倩喝彩 {:5_255:}
    在叙述离职纠纷时的那一段有点乱,小倩可以在梳理一下、分分段哈~~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12-8 21:57:21

小倩啊,以后再打官司前问问安老头啊{:5_228:}

坷垃 发表于 2011-12-8 22:03:47

经历就是财富

常诚 发表于 2011-12-8 22:04:21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2-8 22:13 编辑

我想讲一个故事:
《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但孔子得知后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側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该维权时必须维权!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大事,自己的小利到无所谓!

常诚 发表于 2011-12-8 22:08:11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2-8 22:17 编辑

再补充一个: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有人落水,孔子的学生子路救起溺水之人,主人送了一头牛道谢,子路收了下来。孔子听到了说:“从此鲁人必乐于拯救溺水之人了。”


       将上面的子贡赎人和子路救人两个故事,放在一起,想说的是:
       因为一个肯救,一个肯谢,则酿成风气。
  以一般人的观念来说,子贡不领赏金是廉洁的好事;子路接受赠牛是一大败笔,但孔子的看法却与众不同。孔老夫子教导我们:凡人行善,不可只看行为,必须看它的利弊。不可只看现在,必须看事情的结果。不可只论个人的得失,需看对大众的影响。若现行似善,而其结果足以害人,则似善而实非善。若现行虽然不善,而其结果有益于大众,则虽非善而实是善。

csm8099 发表于 2011-12-8 22:18:39

选择维权是一个不得易地选择,不过自己是HR不懂得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不要员工了。吃一堑长一智。谢谢您的分享,告诉了大家平时要注意的一些小细节。

余家小鱼儿 发表于 2011-12-8 22:18:42

厉害,真勇敢,佩服,!公司太黑了,欺负人太可恶了,支持你,美女!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12-8 22:45:10

看完之后的第一个反映是小倩出乎我意料之外的勇敢,无论是教训还是经验,都对自己大有裨益。勇于分享更是难得,非常感谢。

注:案例中的入职时间、提出离职申请时间、递交离职报告时间可能有些笔误了,应该都是201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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