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闲 发表于 2011-12-10 10:13:43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帖最后由 和闲 于 2011-12-10 10:31 编辑

        公司今年年底有一批职工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每次签三年),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年底第三次签是应该给他们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领导有意愿是写个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即将第二次已经签订了的劳动合同的3年期限变更为5年。这样2年后才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在这里想请教下,这样是否可以操作,有什么依据。不能操作的话,是为什么?

和闲 发表于 2011-12-10 10:18:11

补充下: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根据这条是否可以约定将第二次签的3年合同变更为5年,“采取书面形式:是否就是要写个变更协议,应如何去写?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12-10 10:25:41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12-10 10:34 编辑

合同签订的基础就是:协商一致!!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12-10 10:29:30

可以操作,只要员工同意!不过,一定要在合同到期以前签{:5_228:}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2-10 11:03:23

一般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是可以做这项变更的。
但是如果在深圳,可能就不行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和闲 发表于 2011-12-10 11:11:30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2-10 11: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是可以做这项变更的。
但是如果在深圳,可能就不行了。
...

不知道是否了解 浙江是否有相关的条例

少寒 发表于 2011-12-10 11:15:09

其实现在的劳动法规定有期限和无期限在操作上已经无多大区别的,都是可以协商随时解除的,并且,基本原则是员工主动离职则无赔偿,单位接触则由有赔偿,并且基本都是一年一个月的赔偿,个人觉得却别不大,但是中国总有一种思维既无固定期即等同于过去的永久性合同

yangyan0317 发表于 2011-12-10 11:50:21

我觉得大家都的都很对,还有一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让快到期的离职,再入职操作,你们觉得呢?

yangyan0317 发表于 2011-12-10 11:50:59

这样就不是连续两次了,第三次不连续

乌日娜 发表于 2011-12-10 12:34:37

呵呵,刚好做完。分享一下报告:
一、劳动合同续签的利弊分析:
1、续签合同: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
2、终止用工:员工流失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二、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利弊分析:
1、固定期限的优点:
1)便于岗位的调整;
2)可以通过终止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3)在固定期限到期后,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如员工不续签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固定期限的缺点: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在拥有劳动合同续订以及是否续订的选择权。
3、无固定期限的优点:
1)给劳动者带来稳定感,有利于劳动者在本职工作总积累经验、提高工作的熟练度,有利于提高效率。
2)可以降低招聘和续聘成本,节省劳动合同管理成本。
3)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及人力资源的长远规划。
4、无固定期限的缺点:
1)隐性成本较高,劳动者工龄较长,诸多标准与工龄挂钩,如员工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增加了隐性成本。
变更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工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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