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问题
今日公司又发生一件事件:我们一个员工的手机落上周五落在办公室,今天早上来找没有了。我们同时调取了监控录像,早上时间有人进来,一个员工拿走了,塞进口代。当时我们的想法没有公布这事,我们决定看他会不会在下班时间来交公。但是没有。所以我们决定这样做,明天找他一次谈话:1. 我们调查此事,询问他,如果他承认,那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然也要看员工的态度再作定夺。2. 如果不承认,我们请警方介入处理,但合同还要解除。大家有没有处理类似的事件,对于偷盗行为?我想也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但不知哪些需要注意的,请指点。但录像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建议:找员工谈,不承认,只要有录像就没问题,不承认公布录像然后送派出所吧,剩下的就交给他们去处理了。你只要有公司规章制度,并且有公示就行了,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更没有公示的话就压力大一点,但也没事,送到派出所就行了。 但我在想这种拿了东西不上交,是否属于偷盗行为,我查了网上,属于侵占行为。
另外,发生这种侵占或偷盗 ,解除合法吗,还是由警方处理。
但公司方面解除劳动由公司决定是不。 事情是这样,在录像中显示他早上来上班,看到前台有手机 ,拿了,放下了,又拿了放在自己中代,到下班也没归还,所是怎样介定这种行为 如果公司把偷窃作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直接开除,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可以先和他谈,他自己承认,那么把手机归还,同时要他自己写离职报告,他不承认的话,就让警方介入,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赔偿。 好的,但是他承认,物归原来,公司还能解除吗?那他可以说我捡到了,我忘了还。但对于这种员工只能 让他自己离职罢了。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12-12 20:06 编辑
“我想也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说明楼主的公司没有对偷盗行为是否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进行规定。偷盗行为应该不属于《刑法》范畴,应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建议楼主完善公司制度,同时可以进行沟通,要求其自行离职。{:5_208:}
备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弄清几个问题:1、是公司财产还是私人财产;2、性质上是盗窃还是拾得遗失物;3、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规定的,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在没有有效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只有在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的,看了大家的意见,我理解了,这个只是拾到东西未归还,暂不够成盗窃,但本身员工的素质不高,我会找他谈一下,让他说一下经过,写一个事情经过,再给他看下录像。然后劝他主动提离职,快刀斩乱麻。
至于严重违纪的惩罚,解除的通知就不出了,这样会不会造成风险性?因为员工手册上只提及偷盗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他本身不够成。所以只会造成风险。
大家觉得呢。
如果公司不想要他了,劝退是正解,
有阻力的话,适当给点压力,现在这种情况,不由得员工不走;
一切都按员工辞职的流程走,并保存好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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