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wsse 发表于 2011-12-16 15:35:31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单位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否则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则处以罚款,因此我认为,此公司没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应该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小朱可以据此提出辞职。
2 但条例中也规定,如果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将责令单位办理或逾以罚款,却未规定企业职工可以获得补偿或由公积金中心追缴,因此,我认为是不能追缴的。

goldrong 发表于 2011-12-16 22:53:53

应该是可以的,但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

sherryhere 发表于 2011-12-17 00:40:27

以下是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官网上看到的相同问题的回复-答案是强制执行,供大家讨论参考,但是应该还是各地区会不同: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三金”(养老、医疗、失业)是强制的,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zengcs 发表于 2011-12-17 21:16:46

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确实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5_246:}{:5_246:}

matthew26 发表于 2011-12-17 22:34:15

支持一记

国源 发表于 2011-12-19 09:21:54

虽然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但地方政府执行力不强

江湖儿女 发表于 2011-12-19 10:27:26

公积金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办理,如果单位未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诉,或要求公司给予办理。如果以此为理由进行辞职或者申诉,我个人认为小朱的胜算比较大。

咖啡厅 发表于 2011-12-19 12:31:55

南京已于11年10月把企业为职工交存公积金加入劳动合同条款。明确了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为执行单位。只是不知力度大不大呢。可能没有仲裁委员会来得直接和明朗。
十、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

昊天860401 发表于 2011-12-19 12:52:14

公积金的管理政策相对来说地方性色彩很强,虽然中央有文件,但是并没有后续的强制性实施措施,一直处于一个模糊不确定的状态。实际操作灵活性很大

emma_maxh 发表于 2011-12-19 15:30:15

本人单位也是公积金空白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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