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工作中,临时用工的合同可以签订以上两种,但两者之间的差别在哪里请各位讨论一下!RE: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适用民法、经济法,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RE: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观点
劳动合同应该也同时适用民法、经济法。所区别的应是劳动合同是一种较固定的用工合同,一般签订时间为一年以上;而劳务合同是短期以完成某一项具体工作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该项工作完成后,合同就终止了。RE: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制约。请发表适当的回复
以下是引用mrmayou在2004-9-6 16:32:00的发言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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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在发表相应的言论时严谨些,不然有可能误导其他网友。感谢您的配合!用户“肉卷”于2004-9-9 10:06:46编辑过此帖。
RE: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要想更清楚的了解,可能首先要明白以下这五个概念: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面打算先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说起;然后再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进行分析,并附以相关案例;最后谈谈劳务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关系。呵呵,是不是有点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第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第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第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面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第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动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用户“肉卷”于2004-9-9 10:32:25编辑过此帖。
RE: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接下来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系和相应的案例。在这里,劳动关系的含义是广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意思。
首先可以从下面的摘抄中形成一个粗略的印象: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并没有劳务关系的条文,因为那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范围!劳务关系只是一般的经济合同,需要按照合同法来处理,这就跟买卖商品一样,拿劳动力做商品。
而劳动关系不只是出卖劳动力,还包括劳动力的载体(人)的人身依附关系。
民法是契约优先,劳动法是法定优先。
接下来,算是更加详细和严谨的解释: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这一类居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居少数。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
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序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其主要实体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非法劳动关系等。
二、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一个法人与一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区别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三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彼此是一种更加平等的关系。其中的“隶属关系"可以简单通俗的理解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单位的人,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是单位的人。
(三)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RE: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下面呢,则是相关的案例参考:申诉人王某于1996年5月经某职业介绍所介绍,进入本市某装潢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00年2月,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对方拒绝,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补缴自1996年5月起的社会保险费。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系通过本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以劳务输出的形式进入被诉人处工作的,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故不同意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1996年5月,本市某劳动服务所根据被诉人的要求,介绍申诉人以第三人某咨询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到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与第三人就此签订了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的“劳务输出协议书”。该劳务输出协议书约定:由甲方(被诉人)代理乙方(第三人)按月支付给劳务人员工资;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宜由第三人承担。劳务人员的医疗费,由被诉人和第三人各承担5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在第三人即某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在被诉人处,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办招工录用手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办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由申诉人承担。
<分析与评述>
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正确判断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不论是招工录用手续的补办,还是劳动合同的补签和续签,以及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皆以合法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若劳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是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笔者认为:区别劳动和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招工录用关系,即劳动者的录用手续是不是以该单位的名义办理的;
其二、双方有无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是否由用人单位办理,出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缴部分的是不是该用人单位;
其三,当事人双方有无工资支付关系,即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是否在用人单位;
其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还是受劳务规则的约束。
当然,上述四种情况要结合起来看。一般来说,与劳动者存在录用关系、工资发放关系、社会保险费关系、劳动管理关系的单位,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有些单位虽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负责劳动力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看似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因缺乏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故只是劳务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第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其与被诉人之间有劳务输出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由第三人将申诉人作为劳务人员输出到被诉人处工作;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由第三人办理并承担企业应缴部分;申诉人的工资由第三人委托被诉人代理发放。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根据第三人和被诉人的约定,申诉人受劳务规则的约束。因此,根据上述所列事实,我们可以断定: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在第三人处,其与被诉人之间所存在的只是劳务关系。所以,申诉人不能要求被诉人为其补办招工录用手续,亦不能要求被诉人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在仲裁时效内向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而不能将劳务使用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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