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io 发表于 2004-8-2 10:18:00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有这样一所高校,和新进来的老师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但适用将近一年后说不合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不合法,该如何处理?而且劳动合同签订时有一项违约金的条款是甲方没有违约金而乙方有违约金,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否,是不是要权责对等才算有效?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4-8-3 20:38:00

re

哪个是甲方?哪个是乙方?

既然是学校提出,学校需要给那位老师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

kolong 发表于 2004-9-8 22:35:00

RE: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按照国家规定,违约金应当是相对应的,上诉合同应当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属于可撤销合同。这位老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给付相应的违约金

zhouhao08 发表于 2004-9-28 23:18:00

RE: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1、这个合同试用期明显过长,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应当不超过6个月。就此点来说本合同就不合法。
2、你所说违约金规定是单方的,我估计是针对老师一方的,没有哪个单位傻到只规定自己不规定别人。如果是这样的情况的,这个合同严重不对等。
3、这个合同只要双方就上面两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还是有效的。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那个学校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补偿金。

天天天 发表于 2004-10-8 16:14:00

RE: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我同意zhouhao08的意见,也比较全面。

天舒 发表于 2004-10-8 20:36:00

RE: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达到6个月的时候学校没有明确的话视为认可转正合同生效,按照正式员工对待,所以学校要解除合同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条款上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处理.
一.是否该老师属于不能适应工作,又没有其他工作可以调换的;
二.该老师确实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
三'学校职位有变化的
不管那种,学校至少应该赔偿该老师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由于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果没有提前的话,学校还有义务按照照量补偿的原则,再给该老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也就是应该付给乙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补偿.
至于协商,就很难说了,但是应该说在目前劳动法倾向保护弱势的现状来看,该老师胜诉的面比较大,而学校即使是用的劳动部门推荐的格式合同,也难免不被推敲出问题来,而且在试用期上已经犯了致命的错误,该合同的有效性已经得到大大的质疑,如果真的打官司,我劝还不如乖乖地赔老师点钱算了.
至于在合同总规定违约金的问题,一般法律上只承认对等和约,如果甲方是学校,学校没有违约金的合同是肯定不成立的,理由同样是弱者倾向,而乙方没有违约金与本案无关.用户“天舒”于2004-10-8 20:39:24编辑过此帖。

小猴 发表于 2004-10-9 11:43:00

RE: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同意楼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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