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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达到6个月的时候学校没有明确的话视为认可转正合同生效,按照正式员工对待,所以学校要解除合同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条款上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处理.4 W2 s% _+ L/ K& y. F3 \$ C
一.是否该老师属于不能适应工作,又没有其他工作可以调换的;& M1 |( J$ F& M( R
二.该老师确实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 L, W1 E& S2 h/ j# _" x
三'学校职位有变化的
* j! g8 m. \) l/ M; r不管那种,学校至少应该赔偿该老师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由于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果没有提前的话,学校还有义务按照照量补偿的原则,再给该老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也就是应该付给乙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补偿.) o6 z; F# W" F# _
至于协商,就很难说了,但是应该说在目前劳动法倾向保护弱势的现状来看,该老师胜诉的面比较大,而学校即使是用的劳动部门推荐的格式合同,也难免不被推敲出问题来,而且在试用期上已经犯了致命的错误,该合同的有效性已经得到大大的质疑,如果真的打官司,我劝还不如乖乖地赔老师点钱算了., c# K+ t' ~0 B l3 V1 Z% s: `0 W
至于在合同总规定违约金的问题,一般法律上只承认对等和约,如果甲方是学校,学校没有违约金的合同是肯定不成立的,理由同样是弱者倾向,而乙方没有违约金与本案无关.[EDIT]用户“天舒”于2004-10-8 20:39:24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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