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本帖最后由 coolsu35 于 2011-12-30 15:54 编辑给大家一个案例,帮忙分析一下:A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销售集团公司,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有数百家大型购物中心,基于当地开店的需要,这数百家门店使用了数十个不同的注册公司名称进行的注册(所有注册名中都带有A集团统一名称×××),但是在管理上都统一受总部进行管理。2011年,整个集团销售效益下滑,集团计划将全国所有门店销售部副经理岗位裁减。并且计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采用N+1的模式将相应销售部副经理岗位目前在岗的副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积极配合者,可以得到N+3的赔偿,不积极者只能得到N+1赔偿。这批管理人员在职时间都很长,基本上都签署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问题2个:1、公司采用N+1的赔偿形式是否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包括无固定期在内的劳动合同。2、赔偿是否只能有N+1的模式。对于问题1的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14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此次裁员涉及集团下属所有门店,裁员数量已经远远超过20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向总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后,才能向劳动部门申报,并执行裁员?对于问题2的分析:本案例中,集团公司裁减销售部副经理的做法是否有悖于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没有“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公司提出可转到非销售岗位,或者降职不降薪留用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呢?问题:如果公司是属于违反上述条款,或者集团公司如果没有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是否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集团公司要求2倍赔偿,即2N+1的赔偿?
另外还有2个问题请教:1、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中并未明确,听取意见指的是什么,是仅仅听取就可以了呢,还是要根据结果作出不同动作。例如,如果工会或员工不同意,怎么办?这个算法律漏洞吗?
2、另外,如果是通知工会的话,是通知总公司工会呢,还是要分别通知各地分店工会?因为虽然各店副经理的劳动关系可能属于总公司,但是各店的工会确是独立法人,各店副经理也分属各地工会会员。 最好协商解除,这样风险小点 这个比较复杂,静等专家! 期待解决方案! 个人意见:
这种情况我也碰到过,都是内部劝退。公司出具的计划本来就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劳动法,就别在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了!现在的首要任务是领会你们公司领导的意思,然后开始组织语言、想好策略如何劝退这些副经理。如果像你所说的转岗或者降职不降薪,那跟留这个岗位有什么分别,现在公司的利润达不到它所预期的,所以才开始裁员减少成本,这是很多公司多会采用的办法。如果觉得心里过不去,就在不违背老板意思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员工的要求,为其争取更多的利益。 私下协商解除合同真的很难办,大家对公司的意见都很大。 coolsu35 发表于 2011-12-30 15: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私下协商解除合同真的很难办,大家对公司的意见都很大。
那肯定的,即使你根据劳动法来解除,他们还是有意见的,毕竟大家都干到那职位了,不容易!现在人事就是老板的一杆枪,他往哪指你就往哪打。如果处理不好的话,你就会跟那些副经理一起闪人了~ 我知识不够,等高人来解惑{:5_224:} 问题很多,呵呵。
俺认为1.先看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吧,弄清了就明白找谁。
2.听取工会意见只是个程序,决定肯定还是公司做嘛。可以记录员工意见,陈述公司决定的理由就好了。
3.如果是按程序进行裁员的话,应该是N呀;非法解除就是2N,待通知金只有三种情况才给的。
4.至于优先,我觉得既然是裁员,在考虑优先的同时还要从组织架构和成本上考虑吧。 案子搞得比较复杂啊。俺说说自己的观点:
1、同意上楼第一种观点,要找准劳动关系的主体是谁。虽然都带有XX集团统一的名称,但都在当地有注册,应该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按照这样的推断,公司取消售部副经理岗位设置应该不属于裁员的范围,只能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N+1的补偿方式使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只有是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才能按照N+1的标准进行补偿。当然更欢迎双方协商解除,一旦员工接受协商解除,可以是N也可以是N+1了。
3、公司单方面解除,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双方协商解除就不需要工会了,但是如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公司方面即使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但也只是个程序合法而已,解除的理由够不够合法还需要斟酌。只有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相关事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才可以在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4、取消岗位编制,与相关人员解除合同,其实际上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建议最好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这种状况下很容易戴上非法解除的帽子,到时候补偿金是2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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