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子公司业务员李某于2002年5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李某违约,则应当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2003年8月20日,李某辞职到一家与该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电子公司工作。2003年10月12日,原公司发现李某从事的工作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于2003年11月17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结果法院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有就业损失补助金吗?
在竞业限制协议签定之前或在此协议执行过程中,公司作为甲方必须付给员工(乙方)一定的就业损失补助金,若没有,该竞业限制协议就应该无效。RE: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若无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上诉。无效
竟业竞争应该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在未履行完合同期限时做的,怎么能要求不进同一企业呢?但有一点,不能泄露原在单位的公司秘密,如果泄露了,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法定基本条件是协议期间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两者缺一不可。从本案例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但只约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而没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有失公平。由于协议没有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因此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协议好象混淆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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