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
本帖最后由 LiuLiu168 于 2012-1-3 22:32 编辑今天在翻阅相关法律条款的时候,看到了相关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但是一直没有搞清楚各种情况下的计算方法,所以查找相关资料,终于搞明白了。下面以四个例子来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大家可以先算,然后再看案例解析,看看自己是否已掌握: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注:2008年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月,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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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是来学习的 看结果 个人感觉,如果把"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现行规定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对比会更好。 {:5_208:} 期待中 想看下相关结果。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2-1-3 21:05 编辑
学习下,谢谢流流{:4_101:}。 呵呵,一直都只看没有计算过这种东西,这次试试看,能不能计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