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1166 发表于 2004-9-21 15:39:00

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转贴)

[案情简介]

  赵某、王某原是某市机械厂车间工人,后被厂里安排到传达室值班,其岗位职责是24小时值班,做好门卫工作。赵某、王某只能一个上白班,一个上夜班,没有星期六,也没有星期天,更没有节假日,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人工资475元/月。1995年1月1日起,机械厂正式实施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的5天工作制。而赵某、王某每人每月仅有加班工资50元。两申诉人多次向机械厂总经理胡某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并不再加班,均被拒绝。赵某、王某以侵犯其休息权为由,向某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某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机械厂应在传达室增加2-3人轮流值班,实现每周40小时的5天工作制;
    (2)机械厂应一次性补偿申诉人每人3500元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问题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允许被无偿侵犯。

  本案中,机械厂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赵某和王某二人被安排至传达室负责每天24小时的门卫值班,连公休假日也不得离岗,其休息权被严重侵犯;
   
    第二,除去公休假日外,赵某和王某每天加班各4小时,严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三,赵某和王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都是475元/月,而被诉人机械厂支付给他们的加班工资每人每月仅50元,也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某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增人值班,一次性补偿3500元的加班工资的决定完全合理。用户“spring1166”于2004-9-21 15:38:52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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