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律师
发表于 2012-1-28 12:55:58
1、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公司有无权力擅自延长林小姐试用期?这种延长是否具有合法性?
律师解答:公司已与员工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不能单方面延长,是不合法的。
2,试用期延长后快六个月了,总经理还是不同意其转正,也未表态辞退林小姐,林小姐是继续试用呢?还是在法律意义上已经默认转正了?
律师解答:若过了试用期,公司没有正面表示基转正,也没有解除与林小姐的劳动关系,应试为已通过试用期,按过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一家三口
发表于 2012-1-29 09:22:33
最多不超过6个月!
rainytao
发表于 2012-1-29 15:30:02
可视为转正。
守-望
发表于 2012-1-29 20:48:18
深圳张律师 发表于 2012-1-28 12: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公司有无权力擅自延长林小姐试用期?这种延长是否具有合法性?
律师解答 ...
张律师,你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不能单方面延长。如果像其它楼主说的,在6个月内,并与林小姐共同协商的,这样,合法吗?
落雪飞花
发表于 2012-1-30 11:49:41
不合法。
如果公司是因为林小姐不合格,完全不用等这么长的时间,在3个月一般而言就能看到,做试用期不合格处理就好;
如果是公司仍然犹豫不决,那么这个公司,个人觉得HR可以找林小姐,请她考虑自动离职了。如果本人不愿意,想让一个人主动离职是有很多办法的,不再一一列举,但,这样的老板,估计HR也做不长了吧,呵呵。
总之,不合法。做HR的可以与总经理全面沟通后,知道领导的想法后,做出上述的解决。
beeyao
发表于 2012-1-30 12:04:09
同意6楼的说法{:5_257:}
黎双双
发表于 2012-1-30 12:25:59
不合法,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msbchinese
发表于 2012-1-30 12:40:45
1.试用期的延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合理不合理另说,至少目前是这么规定的。
2.试用期间结束
试用期间属于法定期间,时间届满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正式员工。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31 13:33:26
1、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如果只约定3个月,之后再延长,依然可以视为构成2次约定试用期,是与违法行为。员工完全可以不同意,不理会。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也还是可以操作。公司方面,为规避风险,最稳妥就改一下合同。
2、对于转正与否,不是公司同意或者不同意这么说了算。只要约定的试用期最后一天一过,公司依然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员工即已转正。所以别说6个月,就是3个月试用期满那时候,如果员工坚持,就已经视为转正了。
费加罗
发表于 2012-1-31 13:54:42
现实的情况是:大家在这里比较一致的用合法来损害该员工的利益。
或者说为了合法,只好让该员工离职。这里怎么就没有人能够站在员工的立场想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