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高人,关于患病医疗期的问题
各位高人。我们单位有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近14年了,因肠粘连在2011年动了两次手术,休息了几个月。后安排到比较轻松的岗位,一干就干了多半年。2012年公司岗位调整,原来的他所在的岗位给撤了,打算给他安排新岗位。他说,我的身体不好,到了新岗位再犯了怎么办?他说要到医院再去看看再说。
我想请问一下高人,他的医疗期如何算呢?如果医生再给出诊断证明建议休息,那么医疗期该有多久?我在网上还看到了有患病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不知道可不可以办?
如果单位想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应该给的补偿都有哪些呢?
多谢大家了!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如果医院开出休假证明,在医疗期内应批准。医疗期过后就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之内是不行的,因为医疗期是一个“解雇保护期”;建议单位与老员工协商解除时多照顾一下,除适当的补偿外,疾病救济金可考虑多给些,一则安人,二则还是安人,一石二鸟。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未提前30天通知的给1个月代通金,08年前后的要分段计算。之前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年限,年限不封顶; 08年后的,也是一样,但08年后的是双封顶(年限和三倍)。
谢谢!那请问大侠们,不同的疾病医疗期都是一样的吗?是不是只要医生给开诊断证明就可以了?现在有的医院诊断证明很好开,那单位要用什么办法能处理这种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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