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协商数额,合法吗?
A员工与2011年10月1日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2月1日,经公司考核、培训、调岗后,认为其不适合本公司岗位工作,于2012年2月29日与其协商,并达成一致于29日解除劳动关系。A员工月工资为1800
元。
问题:
1、按照劳动法规定,A员工实际上应该获得的赔偿是多少?
2、经双方协商后,同意于3月15日发放2月份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500元,这种协商结果合法否?
A实际应获得经济补偿相当于本月工资50%,即900元。
协商后,签订协议,合法。 1.标准补偿金:1800*1/2(年资半年经济补偿金)+1800(一个月代通知金);
2.协商的结果,只要双方同意,就没有问题;
3.为了保险起见,让本人签署协商解除相关协议;如果觉得不保险,还可以让他写离职申请单。 1、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到半年,标准为半个月的工资,即900元。
2、双方对补偿金的数额协商一致,不显示公平,应当有效。因此,支付500元应当没有问题。
3、因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代通金。 支持31号的认定!
但于法来讲,一定是不合法,因此员工出去后还是可以告公司追回400元,不过这样一来得不偿失了。 代通知金不是不用给,在乎协商的过程,员工不主张,可以不给。 本帖最后由 雁翔蓝天 于 2012-3-2 11:25 编辑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认可,多少都合法。关键在于写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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