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产假、流产假、哺乳假、陪产假
女性员工在妊娠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待产手册享受产检假,每次0.5天。产检假不影响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年度奖金。
女性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三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且不得安排加班。
女性员工生育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90天产假(连续日)。难产或多胎生育的,按国家规定增加产假15天。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性员工妊娠三个月内流产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可申请二十天流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则可申请三十天流产假。流产假属于连续日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假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夫妻中女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配偶可申请三天陪产假。陪产假属连续日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每个地区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北京是这样的。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产假天数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15天
妊娠12-16周(含)流产花板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正常生育 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奖励假 90+30=120(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晚育津贴(晚育奖励) 男/女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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