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ngel 发表于 2012-3-13 22:24:53

直接问社保局不是更好呀,这方面真的不是很熟悉

啊路 发表于 2012-3-14 09:43:21

属于刑事犯罪致死,公司不负责任,至于社保赔偿的问题,应遵守社保规定。

hanxiao85 发表于 2012-3-14 10:41:19

如果说打死人的人都不赔偿,反而让他所在的企业来赔偿,以后哪个企业敢招人来用啊?都改换机器人算了

东邪黄老吉 发表于 2012-3-14 11:02:08

东邪黄老吉 发表于 2012-3-13 14: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都弄不清是企业来支付这15个月工资,还是社保基金来支付了。

3月14日已有答案了

dwwtym 发表于 2012-3-14 11:02:12

等待高人指点

2563 发表于 2012-3-14 11:09:21

给一定的补偿金!

baiyunwangjing 发表于 2012-3-14 12:51:00

学习了,谢谢分享

fanxin0413 发表于 2012-3-16 15:39:03

东邪黄老吉 发表于 2012-3-13 14: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都弄不清是企业来支付这15个月工资,还是社保基金来支付了。

社保局支付6个月,公司支付9个月。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3-16 17:57:19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3-16 20:32 编辑

结果很出人意料。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属于刑事案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刑法》处理,鉴定完毕。如果这种情况还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话,与相关立法精神不符。非因工伤亡应该理解为正常情况的自然伤亡,非主观意愿造成的且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以下为网上截录:
根据1981年5月4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医药费和工资如何自理的复函,可以得到一些启发。该复函内容如下:关于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其医疗期间工资和医药费如何处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有关解释是欠妥的。所以,我们在1979年4月5日险字48号复辽宁省劳动局保险处的函中,同意他们的意见,即“为了维护法制和生产秩序,对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的药费自理,未上班期间不发工资”。这与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但从复函对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1个问题的纠正来看,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尚不能比照非因工负伤待遇,本案例人员的死亡与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更无享受非因工伤亡之待遇的合法依据。再者,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对上述人员按职工正常死亡给予补偿,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可,与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是相悖的。

liu111er 发表于 2012-3-20 14:30:32

不应该公司支付,但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给点补偿,最好能出个非工伤证明,和楼上说的一样,需要和爬出所打点好关系,给家属钱时,最好能让家属写个证明,此后和公司无任何关系,要不会一趟趟来的,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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