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回旋 发表于 2004-12-1 09:57:00

不算难题的难题

工作中碰到这样一件事:
一员工(女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10月31日到期,公司9月30日前通知本人终止合同,职工没有异议,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离职(一切正常)。
插曲来自11月初,该员工向公司提出其已怀孕,要求继签劳动合同。公司相关人员带她去医院检查后,确认其已怀孕,于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该员工11月中旬回公司上班(至此,仍无问题)。
但11月月底时,各部门进行考勤统计时,发现该员工有半个月未出勤时间不知如何处理。
人事部门认为应该按事假计(公司制度在此方面有疏露),但员工本人有异议。
目前未查到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类事件的规定,咨询劳动部门,建议与员工协商解决
各位对此有何好的建议,是否有处理此类事件的法律依据?

yxwzw 发表于 2004-12-16 21:06:00

RE:不算难题的难题

应该当事假处理,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5-1-28 15:45:00

RE:不算难题的难题

问题是,菲怀孕原因而解除合同是成立的啊,为什么要续签呢?

杰政923 发表于 2005-1-28 19:59:00

RE:不算难题的难题

非怀孕原因而解除合同是成立的啊,离职手续已办,为什么还要与其续签合同呢?
按你所述的情况,绝对计入事假。

violett 发表于 2005-2-3 14:12:00

RE:不算难题的难题

确实公司在前一步的处理上就有失误。
在该女工三期满后,应实事求是地处理,按事假计算。

amyyan 发表于 2005-2-3 17:10:00

RE:不算难题的难题

你们公司真的好,你通知她时,她肯定没怀孕,前后相关2至3个月啊,更何况已办手续了。按事假算已经很人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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