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先与邮政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赶紧打官司告邮政公司。如果胜诉,则你们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
律师跟我们说甭想告邮局,你们没戏 不是说网上写的是签收吗?实际是拒收,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无论是从投递结果还是从邮政的投递过程来看,都可以抓到把柄,现在打行政官司告政府都可以,凭什么告邮局不行,你们都没有尝试过,律师怎么说不行呢? 因为我觉得那个律师水平有点次{:5_246:} 我觉地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里,补加一句旷工超过几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当然内部规章制度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制定,而且要公示给员工,可以把此条加到员工手册里,让入职的员工在第一天都要培训员工手册,而且要签字留好书面证据。
这样就没必要非得企业发EMS告知来上班.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1 2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地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里,补加一句旷工超过几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当 ...
即使员工手册上有此规章制度且告知,等他真旷工的时候你一样得告知他,无论是什么送达方式.反正得走一过场. 这个我们公司还真没有。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达到几日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时旷工期间工资停发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我们公司生产工一半是外地人员,他们在北京租的大多是平房,你把信寄在他租房地址是收不到的,寄回老家跟没寄一样。所以我们在员工手册里规定,旷工三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不来办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企业不再另行通知和发放。
关于这条规定,我们有两份书面证据,入职培训试题,和员工手册,都有员工签字的。 你们公司规章制度里没有对旷工的处理方法吗?
按说,只要证据充分,员工旷工事实成立。 这点就足够解除劳动合同了。 不需要EMS 这层了。
何况, 还有电话通知啊。电话联系不上或对方拒接似乎责任也在对方吧。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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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错吧,我们是他们的客户
邮寄方可以对方没有收到快件为由,要求EMS出具收件人签收的快递单复印件,并加盖他们的公章
不过有个前提是,寄件时有无注明必须本人签收,没有的话别人代为签收后遗失就没有办法了
假如他们不能提供对方签收的单子,应该退回原邮寄快件,并且此快件上会贴上疑难件标签,上面会注明是地址不明或拒签等原因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此快件已经遗失,那可以向EMS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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