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12 12:36:57

这种人,不要也罢!

fanxin0413 发表于 2012-4-13 08:49:46

繼續已續簽,勞動者就應該遵守合同,要講信譽,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但這樣的員工,再強留一個月比讓他即時辦理離職交接或許給工作帶來的損失更大,因為難保他不會在一個月內意氣用事,在工作交接上亂來。

逍笑笑 发表于 2012-4-13 09:38:45

我也认为要提前一个月,至于可否让他立刻走,视他在公司的岗位作用决定,若有人接替,立刻让他走。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1 22:19:28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4-11 11: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如有约定生效时间,按约定执行。如无,一般按照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具体履行可以和生效时间不一 ...

注意:《劳动合同法》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我对这句话不是很明白,烦您帮我举个案例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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