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政府机关的自用人员,调整岗位后不愿上班,报到后没上过班,想以旷工给予除名,想咨询一下除名依据。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是否已作废?
依据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 2008年1月15日)
2、《关于转发国务院公布废止的部分涉及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目录的通知》(京劳社法发31号 2008年2月18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作废了。 叫来谈谈吧,让其按照制度写个申请离职好了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12 11: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叫来谈谈吧,让其按照制度写个申请离职好了
叫来谈谈是肯定的。现在他就是要单位提出开除他,这样才有经济补偿金。他自己当然是不肯申请离职的。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4-12 1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 2008年1月15日)
2、《关于转发国 ...
谢谢啦:lol 政府机关找用的自用人员,因不是公务员,与单位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调整岗位后,已经去报到,是否可以理解为已经同意变更合同,如果不履行岗位工作,淡然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帖最后由 江南月 于 2012-4-12 12:51 编辑
31号 发表于 2012-4-12 12:25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机关找用的自用人员,因不是公务员,与单位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调整岗位后,已经去报到,是否可以理解 ...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你啊。就是想以旷工除名,但是单位规章制度里没这条。而条例又作废了。 江南月 发表于 2012-4-12 1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就不能辞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长期矿工便违背了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可以辞退。 31号 发表于 2012-4-12 13: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就不能辞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 ...
好的。谢谢你啊,以后多向你们这些行家请教。{:1_1:}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4-12 1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 2008年1月15日)
2、《关于转发国 ...
那您的意思是在北京,企业就不用制定职工奖惩条例了,即使制定也了是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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