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里也有这个规定。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13 09:33 编辑
非常的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要求是建立健全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依据“企业内部法律”来管理员工。具体条款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是原则。具体什么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权限。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旷工行为列为违反劳动纪律,如转正后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当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者试用期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等行为都可以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据上述理由可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soso_e121:}我们公司也是规定旷工三次就视为自动离职 本帖最后由 Derek1288 于 2012-10-24 15:15 编辑
公司的规定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可,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定,不过一般都按连续离岗15天作为界定,可参考。 旷工三天 就是严重违纪?{:5_248:} 可以解除合同? 好象找不到法律依据 实际操作打官司企业未必稳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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