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双子小乔 于 2012-4-17 12:23 编辑想与同行们确认一件事。如下:
案例1
某员工合同起始日2006年3月2日,几番续签后,最后一轮合同是2009年3月2日到2012年3月1日。公司终止续签,经济补偿金是否为:
A: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1日 (新法后开始赔) 或
B: 2009年3月2日到2012年3月1日 (只赔最后一期合同)
我选A
案例2
某员工合同起始日2008年3月2日到2010年3月1日,最后一轮合同是2010年3月2日到2012年3月1日。公司终止续签,经济补偿金是否为:
A:2008年3月2日到2012年3月1日 (从签订日期赔起) 或
B: 2010年3月2日到2012年3月1日 (只赔最后一期合同)
我选A
请问我的选择是否正确?
你的选择正确无误。满分!{:5_257:} 飞奔DE蜗牛 发表于 2012-4-16 11: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选择正确无误。满分!
多谢! 这个,还要看第一次合同终止时候是否支付补偿金!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16 1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还要看第一次合同终止时候是否支付补偿金!
请说的详细点吗?如果从2006年录用,会续签不下3次合同,为什么和第一次合同有关呢?
08年之后签的肯定要赔没有疑义。我比较没把握的是跨2008年做法,新法前签的劳动合同,在08年后的那段是否能作为赔偿基数。 江苏地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前的终止合同也有相关规定!以上你的原则是正确的! 个人认为,2008年之前也要赔偿吧,应该根据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确定赔偿的年限。 一半饺子 发表于 2012-4-16 1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认为,2008年之前也要赔偿吧,应该根据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确定赔偿的年限。 ...
对于合同中止08之前是可以不赔的,协商解除是一定要赔,这点我与过数名律师确认过。 合同终止后只需赔偿2008年1月1号之后的,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按该员工在公司的工龄算。 是中止还是终止?是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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