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操作也有当。不胜任,提供证据,二个月以上的绩效或其它佐证,给员工进行书面说明,并做记录签字;若员工不同意,但有证据也可单方调岗,这是可以的。因为调岗相当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要通知员工。
3、如有证据证明不胜任,在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可单方调岗,若员工不愿意去,则可按旷工对待,这种情况下没有经济补偿,属于过失性解除。若员工去新岗位了,仍然做不好,则可以解除,这时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因为是非过失性的。当然以上所说的前提都是要有证据表明他不适合这个岗位。 这样做不太适合,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员工被以不能胜任岗位辞退后(实际原因是老板看到他某一件事没做好非常恼火,直接开除了)去仲裁,仲裁委要求我提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证明。无法提供。最后补偿离职补偿金结束。 Desert369 发表于 2012-4-26 09: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有问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薪资调整”这样规定有瑕疵,容易被误认为恶意调岗降薪,除非是你们公司的薪 ...
同意Desert369的观点 {:5_145:}“提供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明”,这个怕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难点~~ 此合同的这个条款,约定无效。 同理,公司某业务的核心问题需要解决,招聘一名高级工程师,该员工到公司后,也解决了不少问题,工作进入正常状态,后公司又认为薪酬定得较高,因此试用期故意延长到6个月,临转正时,借故岗位工作内容调整,公司要求降薪,否则以不胜任岗位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恐怕员工只有自认倒霉的份,继续呆着也是无意义的,除非自己同意降低工资。你是怎么认为的呢? 这种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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