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假设一员工,2008年加入A公司,公司与其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间是2008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第二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间是2009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那到2012年4月30日时,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吗?公司跟员工沟通按终止合同规定给经济补偿。假设员工不接受终止合同,提出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企业是否是就不能终止合同必须跟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可以不签无固定;但如果他要求的话,必须要签——主动性掌握在员工手里;
而且这种情况下,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第三次签合同的时候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除劳动者本人愿意再次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签订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好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口径。在上海可以终止,在北京不可以。 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向,这个时候如果公司不愿意续签,那么是可以终止的,只需赔偿4个月改员工前12个月工资。 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后补签的,应该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上面有同行说去了解下当地对于此类事情的管理,这个应该还是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进行,作为最终决定的参考。 学习 {:5_257:} 不行,第二次到了必须签无固定,除非员工要求签固定期,这时还要公司举证提醒了员工可签无固定。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必须要签了。 查了下劳动法。 你们得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其实,按劳动法所说,企业在签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只要正常情况下,等于已经做好第二次固定qix 合同到期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准备了。
因为这种情况,劳动者有主动权。劳动者愿意签,企业必须签。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合同了。 这个一直在争论,没有定论,地区不一样,处理口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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