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咪abc 发表于 2005-1-10 16:12:00

这样解除员工的合同对不对啊?

我一个朋友于02年3月进上海一家公司作后勤,最新一份劳动合同到05/12/31到期。上周公司人事经理通知他,说由于后勤收编,没有这个位置了,故此要在05年1月20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赔偿3个月工资。我朋友不太满意,来问我。我也觉得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就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再说后勤收编好像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吧!! 请问问大家的意见,应该如何处理最为妥当?有无相同的案例啊?

BYH 发表于 2005-1-11 05:20:00

RE:这样解除员工的合同对不对啊?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进行岗位调整,那需要重新安排你朋友的岗位;如果考核评比不合格,也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具体赔偿的细节,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很详细的!

咪咪abc 发表于 2005-1-11 13:33:00

RE:这样解除员工的合同对不对啊?

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不是应该以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赔偿金,一共是四个月,且工资是走现金,还是发到工资卡中,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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