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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于02年3月进上海一家公司作后勤,最新一份劳动合同到05/12/31到期。上周公司人事经理通知他,说由于后勤收编,没有这个位置了,故此要在05年1月20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赔偿3个月工资。我朋友不太满意,来问我。我也觉得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就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再说后勤收编好像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吧!! 请问问大家的意见,应该如何处理最为妥当?有无相同的案例啊?[em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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