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
背景:公司属于广州建筑项目施工类公司。公司某工程工地找了一个临时技术工,工程负责人与其谈好200元/天,后来由于工程进度的原因,双方口头协议改为月薪制,负责人与其言明月薪制薪水不会达到200元/天这么高。(以上均未签订合同)该临时工在工地从08年8月2日工作到08年9月16日,共计一个半月(期间由于天雨,有几天未安排过来做工)。负责人通知其阶段工作完工,结束合作。其后在支付工资时,我方支付7000(包含那张2000元的欠条款)元RMB,该工人不予接受。一直拖了近一个月以后他才接受,并写了收据给公司(另外他手里还有一张欠公司2000元的欠条未给)。现在他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拖欠工资2200元,经济补偿半个月3000元
2、支付滞纳通知款一个月6000元
3、支付车费生活费、住宿费和加班费3042元
4、合计
14242元
1、他的仲裁要求合理合法吗?
2、我方有哪些不利因素,会导致什么后果?如何举证可以改变我方不利面?3、需要提交的这些资料没有的会引发哪些后果?
4、我们如果干脆推翻与他有产生劳动关系如何?
5、如果我们说与其是劳务合作关系呢?
我对这个也不是很了解,但觉得你说的最后一条是对的,你们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具体你可以看一下这个帖子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32896 应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只受民法而不是劳动法{:5_257:} 有答案么 劳务关系跟劳动关系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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