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路 发表于 2012-6-1 09:26:39

可以。如果公司愿意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

hytao 发表于 2012-6-1 11:31:21

yazhi999 发表于 2012-5-29 15: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绝对不可以,用人单位这时候没有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签第二次的固定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呢?

yazhi999 发表于 2012-6-1 12:57:59

hytao 发表于 2012-6-1 1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签第二次的固定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签订2次上(含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如果劳动者要求续签,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双方协商签订期限。所以第二次的固定合同,本身就已经预示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来。 你还不明白吗? 意义就在于企业在第二次签署的时候,就应该格外谨慎,那些人可以续签,那些人不可以续签。

yazhi999 发表于 2012-6-1 13:05:10

luyifei26 发表于 2012-5-25 1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但是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各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没提前一个月的话还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

哥们!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其它不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支付,只需按照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yazhi999 发表于 2012-6-1 15:01:51

yazhi999 发表于 2012-6-1 12: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签订2次上(含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如果劳动者要求续签,必须签署无固 ...

呵呵,好好研读下劳动合同法。

sawata 发表于 2012-6-1 15:24:4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除非协商
这种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当地的规定。为了保险起见,最后提前。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 10:08:00

yazhi999 发表于 2012-5-29 15: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绝对不可以,用人单位这时候没有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2009/3/30 沪高法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难不成用过二次合同,企业不想再续约也不行吗!
其实第三次续签合同有操作技巧让员工知难而退:假设第二次签约是三年以下合同,第三次企业可以主动提高改为签约五年合同,这也算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便可且无支付代通知金之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zhairport 发表于 2012-6-7 12:16:27

   连续两次固定期合同后,单位必须续签合同吗?
    【案例四】
    老王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中旬,老王收到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老王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果,老王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案例五】
    小戴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纸品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下旬,小戴收到单位发出的续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戴自认已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不同意并与小戴终止劳动关系。
    小戴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到了支持。
    【辨析焦点】
    老王和小戴几乎同时进入各自的单位工作,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也是同一日期届满,合同终止前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何老王的请求未得到劳动仲裁支持,而小戴的请求却得到支持呢?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与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向选择规定有所不同,所谓“续订”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两个案例中,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案例四中老王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决定不再与老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终止。
    案例五中的小戴所在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决定与小戴续签劳动合同(只是不愿意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小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存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万万狂想曲 发表于 2013-1-30 19:35:39

1)如果张三没有劳动法约定的法定情形出现,张三主动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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