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gyuanbo 发表于 2012-5-29 17:12:24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来双方补签了视为双方新接受合同,只能把没签合同的期限加入工龄,按工龄进行补偿.满一年补一个月.

刘子衿 发表于 2012-5-29 19:22:53

追溯期1年,貌似已过!

刘子衿 发表于 2012-5-29 19:23:00

追溯期1年,貌似已过!

回眸谁浅笑 发表于 2012-5-30 07:52:01

刘子衿 发表于 2012-5-29 19: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追溯期1年,貌似已过!

纠结中···

飞鸟在天2001 发表于 2012-5-30 16:47:31

追溯期已过,可按企业工龄补偿

朱凯波 发表于 2019-4-20 14:42:39

如果员工是2012年6月离职的话,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因为已经过了时效。如果在这之前离职,距离2012年6月有几个月就支付几个月的双倍工资,最高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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