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_企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如何赔偿?
员工张某,入职日期是2007年7月1日。他与公司共签了3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时间是2011年9月29日。在2010年9月13日,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答应赔偿其经济赔偿金7个月工资(他的工作年限是3年零2个月,就算是3.5年,双倍赔偿,应是7个月),但张某提出说需支付8个月,即除了经济赔偿金以外,还需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原因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的补偿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张某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主要是因为其混淆了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 Hidden Message ***** 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只需要付双倍赔偿金即可,不需要再付代通知金。 学习 谢谢分享。。。。 “代通知金适用的具体条件,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况,即两次不胜任、医疗期满、情势变更。”学习了。。。{:soso_e160:}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话,除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外(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即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像上面案例中,由于他是2007年入职的,签了3次合同,那么其中有一次是2008年之前签的,也就是说2008年后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起,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签的话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他目前还是处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
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除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因此,张先生可以得到:3.5个月经济补偿(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即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我经手的一个案例:现在单位已经没有义务提前通知了。 为什么要付那么多的工资呢? 老北京 发表于 2012-5-30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经手的一个案例:现在单位已经没有义务提前通知了。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5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除了这个通知外,再无国家级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地方上的法规,有的对这个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北京出台《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只有如下三种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