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我最近有个问题想请教:员工以公司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他要求的赔偿是:1、补全所有拖欠工资全额 2、拖欠工资总额25%的拖欠补偿金 3、按工龄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其中1、2l两项我们以前操作过,3这一条是否需要赔偿,有法律依据嘛? 参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1款,第47条;哦这个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如果既不按时又没足额发放工资,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不按时但足额给付工资了,就不能以该条款解除合同了。若想解除合同只能依据第37条,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30日写个辞职报告就行了)。
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据劳动法第38条解除的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依据第37条解除的,就无权获得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工资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谢谢版主和糖糖的解释,看来劳动法还要好好学习,我知道要怎么操作了{:5_146:}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6-5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参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1款,第47条;哦这个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
对,专业术语要规范,学习了.... 经济补偿金 追问一下:
1、公司都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员工怎么会知道是否足额呢?
2、如果需要同时满足“既不按时又没足额发放”才适用第38条第2款,那如果公司老是拖欠,员工用起来公司说我只是拖欠但是会足额发给你,那员工是不是只能以辞职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了? 案例中员工没有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他可以要求拖欠工资总额50%以上100%以下 的赔偿金 。
执行日期 类别1 类别2 名称 具体标准及计算方法
2008/1/1 劳动合同法 赔偿金 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995/1/1 劳动法 赔偿金 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学习了 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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