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员工想泡病号如何处理
有一名员工早婚早育产假只有98天,但本人想多休一阵子就打算请病假。病假的理由说是呼吸道感染、生孩子后贫血需要休息否则可能严重之类的,其实她就是想泡病号,此时她部门还急需人到岗工作。大家给帮忙出出主意,我应该怎么说才能阻止她泡病号呢,她处在哺乳期,如果这名员工请假的手续病志、诊断书都全的话我由什么理由不批她休病假呢?难道就按照我公司手册的违纪条例单纯地说她泡病号吗? 病假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需要注意的是请假理由和工作有无必然联系,如果没有必然关联,请病假的理由就不应当成立。 如果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辞退吗? 三期妇女,你给他讲法律很被动,
私下交流的时候暗示她,如果她不能按时回岗,你们将招人顶替她的岗位。
到时候她回来由于岗位被人顶替,将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
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实行复合工资,产假病假的基数压低,她泡病号号损失收入,自然就不会了。 一般来说大家同情弱者,此种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前的规定解决不了此类问题. 如果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就必须按病假处理。
据我了解,广州的医院医生开病假条还是比较谨慎的,不住院的病患一般只能开5天左右病假,你可以要求员工按时提交病假条,这样她每周都要回公司一趟,即使是家人代交,也可以起到提醒作用。如果对她的病假条有疑问,可以打电话或前往该医院复查。
还有一个规定是超过多少天的病假可以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诊,具体你可以百度下。
如果真的是生病,也木有办法,只能按楼上的说的,先找人代岗了! 我们公司也有员工产假后休病假,其实生个宝宝也不容易,能过就过了吧 请病假需要有医院的证明,最好把公司的请假规章制度完善好,请病假需要有公立医院的证明,最好能有医疗费的发票。
三期员工如果其请假原因属实的话,假期还是要按规定给的,而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人性化处理吧
建议协商解决 目前也是遇到这样的问题,从怀孕开始请流产假一直到生孩子,休完产假后又开始请病假。公司有明确规定请假天数较长的流程,后来此人因为手续麻烦,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也是很被动,后来看到一个建议,和大家分享下:1)请病假不到3天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即可;(2)超过3天但不到5天的,要由区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病假证明;(3)请病假超过5天但不到10天的,除了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还应当提供病历卡和医药费的票据,供企业核实。(4)请病假超过10天但不到15天,则除了要提供情况(3)中规定的相关的资料外,还要提供其住院的地点。而且,病假期完了之后,还要到公司制定的医院复查。复查过程增加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和合理性。如果发现员工虚假请假,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作为严重违纪,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为员工可能伙同一声出具虚假的病假证明,以便每个月从公司骗取病假工资,这就构成了诈骗罪,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期女员工问题很棘手啊!我们公司也遇到同样的情况,产前产后请事假、病假,一请就好几个月。
个人认为:
1、如果员工确实产后因病不能上班,并能提供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就要按制度给休病假发病假工资这点是不容质疑的。
2、如果员工假借生病为由,领取病假工资的。员工能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公司又不能证明其作假行为,只能给予其病假。但病假是有期限限制的,到期后就通知她上岗: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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