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怎么休
本帖最后由 小小香儿 于 2012-6-28 16:24 编辑带薪年假怎么休一、哪些人可以休带薪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二、休息多少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高于法定天数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哪些情况不能休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不休年假有哪些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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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何谓「连续工作」?
第二、如何举证「职工累计工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或企业?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8 2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疑问:
第一、何谓「连续工作」?
第二、如何举证「职工累计工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或企业?
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续签的、非因本人原因工作调动的都属连续之列
法律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1953/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_「连续工作」之定义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
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它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六、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它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2009/4/15 人社厅函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2008/1/117 渝劳社办发268号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2009/5/6津劳社局函188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9 22: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2009/4/15 人社厅函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 ...
:victory: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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