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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带薪年假怎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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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6:09: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律师老赵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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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律师老赵-(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44394)
本帖最后由 小小香儿 于 2012-6-28 16:24 编辑 9 ~# X$ |' T" J, f9 t5 u: Y
+ a/ L6 F+ F- `
带薪年假怎么休
一、哪些人可以休
带薪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休息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高于法定天数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哪些情况不能休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p5 e' Y) n4 R4 x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 F' l3 u2 }; F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n* }) J$ j3 z- w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T# e* y! N' p1 W# _6 v( U" f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休年假有哪些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G- |% p7 F& Y$ q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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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6:24:58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7 J: A; u' |; H请下次不要下广告信息,谢谢!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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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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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6:25: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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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9:05:18 |只看该作者
可以查询下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年休假就知道了.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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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9:40:2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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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3:38:43 |只看该作者
疑问:+ f( k5 J! a; ^( ?) U
第一、何谓「连续工作」?
$ y3 O) y! |! N/ B* b) y第二、如何举证「职工累计工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或企业?
  y9 I( h7 A" v) O+ S'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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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6:51: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8 23:38
+ K8 ]: u) l* Y2 {疑问:
' i- P: R. u, Z+ V7 c' z第一、何谓「连续工作」?5 |+ a* G2 n7 b* z
第二、如何举证「职工累计工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或企业?
; Y  ]) d4 v. m! s3 A; ~) a
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续签的、非因本人原因工作调动的都属连续之列9 v( u1 T8 }; c/ B
法律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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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2:44:28 |只看该作者
1953/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_「连续工作」之定义5 R+ S# k3 @5 u8 J( H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 f7 c5 t3 D- E4 \7 c% |一、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2 n0 s& d2 A+ R7 \3 T
二、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 D: M' N0 j" n
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h0 j0 d# j. z9 ]
三、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K: ?( o+ k- R# Q
四、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它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O3 Z  x5 Z4 e
五、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 p1 ^$ K  I1 k7 y六、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D7 J+ {" e1 q8 L" C, r
七、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1 n( J  {6 g+ c# n八、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它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k5 C2 w0 x( y2 a0 N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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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2:56: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 I) s0 r: S1 K' K2009/4/15 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D& b7 s6 @  y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 @' S+ N' A! Y: [" a5 y% L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3 F( o. i: |( {

+ h* Y3 M" V$ ?8 r' g; v2008/1/117 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g# \+ L: }7 u4 X; l; T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0 M6 W4 S1 _+ R: T7 ^6 d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9 r/ d- H9 K9 J/ Y$ N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8 x" C4 J8 ]- B( P$ b5 T; t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3 r7 {- W. t' C$ ^2 V6 ?6 k  A! U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4 |9 f5 h: J: i  k, Q/ L! \6 S7 J( {4 o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Q( P2 C# f) M4 P4 j

5 {* I7 w: p' }4 @& S8 ?( R2009/5/6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q# N  R8 {. ^) @) O/ V! c; P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S% J. f: i8 c! U《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 Z# Q. {- {* r: r(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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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0:42: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9 22:56 ' `4 d8 ?6 f# ~* @: D' E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6 x; k! r$ S3 I) I7 o" P4 ^8 T2009/4/15 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 ...

! z! \+ K7 X( z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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