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内退人员 双方属劳动关系
于先生内退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无加班费。公司称双方属劳务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对此,工会律师指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员工内退后再就业,劳资双方应属劳动关系。
http://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2/0629/20120629121152433.jpg近日,在东城区总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
员工:工资低于标准还没加班费
2010年年底,50岁的国企职工于先生因单位停产,无奈办理了内退停薪留职手续。由于单位经济困难,于先生内退后,单位只负责给他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于先生凭借自身技术,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成为一名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人员。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月底发工资时,他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没有加班费。于是,他找到领导,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对方答复道,他是有单位的人,和其他员工不一样,他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工会:巧支招促双方达成和解
因与单位协商未果,近日,于先生来到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该调解中心陈冬梅律师接受此案后,详细询问于先生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随后又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但没有结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于先生有单位,其工资报酬不能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调解无效后,根据于先生的实际情况,陈律师分析,若申请劳动仲裁,他获胜的机会很大,遂建议他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首先认定,双方劳动争议应按劳动关系相关标准处理。
最终经仲裁机关和陈律师多方劝说,于先生与公司经友好协商,就工资、加班费纠纷一事,参照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律师:内退后就业属劳动关系
针对此案,陈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本案中,于先生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也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故因用工中的工资、加班费与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于先生支付工资及其加班费。
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对于这一司法解释并不清楚。不少单位领导认为,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均属劳务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均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确实是这样,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很多仲裁和法院都判的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返聘的员工,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526号文件的三个条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謝謝分享,學習學習。{: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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