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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内退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无加班费。公司称双方属劳务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对此,工会律师指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员工内退后再就业,劳资双方应属劳动关系。 O- X; {2 i+ I4 n" t: o: b( [
近日,在东城区总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5 u* |, Y8 j! ?& _
员工:工资低于标准还没加班费! x2 S" n5 c( I/ w
2010年年底,50岁的国企职工于先生因单位停产,无奈办理了内退停薪留职手续。由于单位经济困难,于先生内退后,单位只负责给他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于先生凭借自身技术,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成为一名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人员。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月底发工资时,他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没有加班费。于是,他找到领导,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对方答复道,他是有单位的人,和其他员工不一样,他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0 [; _5 x% R2 [+ e. ~9 H: H& k工会:巧支招促双方达成和解& \. [, A8 w3 x" b% z4 T
因与单位协商未果,近日,于先生来到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 p0 r8 M5 E" n I# V4 p; {
该调解中心陈冬梅律师接受此案后,详细询问于先生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随后又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但没有结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于先生有单位,其工资报酬不能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M7 e0 l: v# J E调解无效后,根据于先生的实际情况,陈律师分析,若申请劳动仲裁,他获胜的机会很大,遂建议他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首先认定,双方劳动争议应按劳动关系相关标准处理。
0 R# I: I/ P: z1 z+ W1 Z' {最终经仲裁机关和陈律师多方劝说,于先生与公司经友好协商,就工资、加班费纠纷一事,参照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4 g9 O# a! A7 z, D3 }6 [律师:内退后就业属劳动关系
( g) L% U$ W, t3 `8 A) S# B针对此案,陈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k9 H; Z# @/ j- F+ C
本案中,于先生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也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故因用工中的工资、加班费与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于先生支付工资及其加班费。4 J* J6 {7 X. G
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对于这一司法解释并不清楚。不少单位领导认为,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均属劳务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均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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