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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内退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无加班费。公司称双方属劳务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对此,工会律师指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员工内退后再就业,劳资双方应属劳动关系。0 m9 ?: Z: u# M' B
近日,在东城区总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
! p% d1 t! m- X" H/ i! R9 A/ k9 u- i% E员工:工资低于标准还没加班费 Z4 B+ f6 F/ {+ Y; V
2010年年底,50岁的国企职工于先生因单位停产,无奈办理了内退停薪留职手续。由于单位经济困难,于先生内退后,单位只负责给他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于先生凭借自身技术,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成为一名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人员。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月底发工资时,他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没有加班费。于是,他找到领导,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对方答复道,他是有单位的人,和其他员工不一样,他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9 ]/ } z2 X9 l6 X0 P5 K7 G
工会:巧支招促双方达成和解) I+ G4 u+ V1 r4 V7 `( W
因与单位协商未果,近日,于先生来到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0 E! n( q, ~: g6 r
该调解中心陈冬梅律师接受此案后,详细询问于先生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随后又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但没有结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于先生有单位,其工资报酬不能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X0 j! ]+ r8 ~9 j) N* w, e: y* z
调解无效后,根据于先生的实际情况,陈律师分析,若申请劳动仲裁,他获胜的机会很大,遂建议他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首先认定,双方劳动争议应按劳动关系相关标准处理。
! ^; z" s7 v/ @* g8 y }最终经仲裁机关和陈律师多方劝说,于先生与公司经友好协商,就工资、加班费纠纷一事,参照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 z' j) j: Y, F* y2 g律师:内退后就业属劳动关系
5 ]" m' S# E) M7 B! d9 ~ Z3 ?) @针对此案,陈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9 M4 F3 q: u+ W7 o0 o% J
本案中,于先生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也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故因用工中的工资、加班费与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于先生支付工资及其加班费。
% |0 \: Q" {' }& o3 V1 o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对于这一司法解释并不清楚。不少单位领导认为,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均属劳务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均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 : l1 y" X O( s" K"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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