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abi119 发表于 2012-7-12 14:17:40

关于钟点工

各位好,近期公司真是事情多多啊,先是工伤职工去仲裁,这次又换成打扫宿舍的钟点工阿姨请律师告我们了。
经过是这样的,公司和阿姨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协议。后来做了三个月,宿舍人员发现打扫的不认真,因为当时协议说明提前七天书面可以告知对面结束关系。所以公司发了文件给她。结果她纠结于虽然我们落款是5月30日,但是她是6月2日拿到的,所以不应该是到6月5日就不做了。(我们是把文件放在宿舍,她打扫卫生的时候可以看到)。结果协商不成。
过了一个多月,一封律师函就过来了。主要理由和主张是:公司应该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应该缴纳社保,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还说我们公司使用欺骗方式签订的协议书。真是无语了。
其实这个阿姨她本身也挂靠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虽然这样我们用她也不妥当,可是我们也不能重复缴纳社保啊。
再者,自从协商不成解除关系后,她从6月2日开始就没去上班,都没有做到我们规定的6月5日。有点罢工的意思。
此外,她结余的劳务费用,我们也是正常支付的,还说我们拖欠工资。
以上,非常感谢大家。

飘摇在都市 发表于 2012-7-12 16:30:17

请先界定是否属于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如果上班时间超出以上范围,则不属于非全日制,是需要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保的

hanabi119 发表于 2012-7-13 16:53:04

飘摇在都市 发表于 2012-7-12 16: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先界定是否属于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

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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