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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近期公司真是事情多多啊,先是工伤职工去仲裁,这次又换成打扫宿舍的钟点工阿姨请律师告我们了。 y2 ]) y8 f% i: U% Q/ t! P
经过是这样的,公司和阿姨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协议。后来做了三个月,宿舍人员发现打扫的不认真,因为当时协议说明提前七天书面可以告知对面结束关系。所以公司发了文件给她。结果她纠结于虽然我们落款是5月30日,但是她是6月2日拿到的,所以不应该是到6月5日就不做了。(我们是把文件放在宿舍,她打扫卫生的时候可以看到)。结果协商不成。 q9 A4 D" y, V: f
过了一个多月,一封律师函就过来了。主要理由和主张是:公司应该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应该缴纳社保,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还说我们公司使用欺骗方式签订的协议书。真是无语了。8 v; F: V' ~2 M g1 ]4 ?# D
其实这个阿姨她本身也挂靠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虽然这样我们用她也不妥当,可是我们也不能重复缴纳社保啊。
! v$ _ F$ }" a再者,自从协商不成解除关系后,她从6月2日开始就没去上班,都没有做到我们规定的6月5日。有点罢工的意思。+ L6 _& {. Z( r# \/ t
此外,她结余的劳务费用,我们也是正常支付的,还说我们拖欠工资。
8 |# @( P- @$ h. Q7 q, t# Y以上,非常感谢大家。. Q: L4 A( i1 p9 a: o8 X8 Z, 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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