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描述不明。
但给我一个警钟,就是发offer要谨慎。 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呀…… 赔多少{:5_248:} 老北京 发表于 2012-7-25 1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为录取通知书已经相当于邀约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具体赔偿金额,如能明确,就更好了。 ...
录取通知书不是邀约,而是承诺。员工去应聘,才是邀约。此案例不能简单地从劳动法体系中合同法中寻找依据,而应该适用于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原理。 录用通知书已经是要约了,所以发录用通知书是有风险的。 我建议赔偿员工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至于多少,真的很难界定 回答过于简单,候选人原单位回不去,新单位不接收,要有找工作的缓和期的,需要成本,都是因为新单位毁约造成的,offer,相当于单位对个人的公文,有盖章的!候选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KG公司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法律上讲属于要约,张某已经辞去了自己的工作,就要约作出实际回应,KG公司才提出撤消要约,这从法律上讲就不可撤销了,就属于违约了吧?并不单纯是诚信不诚信的问题,当然如果从大的原则上来说也可以这么讲,但是更确切的是还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章,KG公司应该就张某因辞职、误工等方面作出赔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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