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劳动者有犯罪前科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有这么个问题,请教一下各位。劳动者到本公司之前,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现在公司登报通知劳动者以“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重大事实”为依据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我们公司的员工守则里边 有条款说明 这属于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个情况之一。但是咨询了一下当地劳动局,劳动局给的答复是:劳动者有犯罪前科,是来你公司的数年前,并不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所以即使单方面解除 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各位,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前我们也遇到过,但是我们员工是在职期间有刑事责任,所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是要给的 你问题的关键是你解除的点是什么
如果是因为人家以前出过事,当然不是你现在解除的理由
如果变一下,是他提供虚假信息,当然是另一回事了
还是要配合这方面的制度来处理
咙地咚 发表于 2012-7-23 14: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问题的关键是你解除的点是什么
如果是因为人家以前出过事,当然不是你现在解除的理由
如果变一下,是他提 ...
嗯,有道理。如果是提供虚假信息的话,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 问题的关键是,这位员工有没有“隐瞒”他“有过刑事犯罪前科”。判断这位员工有没有隐瞒,你们公司必须有证据。你们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上有没有要求员工确认本人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的表述,或者其他地方有没有要求员工确认自己是否有刑事犯罪前科。如果没有,就不算员工隐瞒事实。因为员工没有主动告知自己是否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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